微赞用户使用协议
1、重要须知 1.1“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系指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或“微赞”)合法拥有并运营的、标注名称为“微赞”的客户端应用程序(同时含其简化版等不同版本)以及作为微赞平台(live.vzan.com)的运营者依据本协议向用户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微赞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是用户与公司就用户下载、安装、注册、登录、使用(以下统称“使用”)“微赞”软件,并获得“微赞”软件提供的相关服务所订立的协议。如用户未满18周岁,请用户在法定监护人陪同下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并征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后使用“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 1.2为了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服务,请用户在开始使用“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之前,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特别是涉及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权利许可和信息使用的条款、同意开通和使用特殊单项服务的条款、限制、免除微赞义务责任和加重用户义务责任的条款等,并请自主考虑风险。 1.3如用户不同意本协议,这将导致公司无法为用户提供完整的产品和服务,用户也可以选择停止使用。如用户自主选择同意或用户的下载、安装、使用、获取微赞帐号、登录等行为即视为用户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并同意作为本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接受本协议以及其他与“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相关的协议和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微赞隐私政策》)的约束。本协议一经同意接受,具有法律效力,请用户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本协议。 1.4在用户同意本协议之后,可能因国家政策、产品以及履行本协议的环境发生变化,微赞有权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协议发布在本网站上,若用户对修改后的协议有异议的,可以放弃使用或访问微赞或取消已经获得的服务;如果用户选择在本协议变更后继续访问或使用微赞,则视为用户已经接受本协议的修改。 1.5公司有权依“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或运营的需要单方决定,安排或指定其关联方、控制公司、继承公司或公司认可的第三方公司继续运营“微赞”软件。并且,就本协议项下涉及的某些服务,可能会由公司的关联方、控制公司、继承公司或公司认可的第三方公司向用户提供。用户知晓并同意接受相关服务内容,即视为接受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亦受本协议约束。 1.6如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用户可通过登录“微赞”客户端应用程序内的“客服中心”页面或官网公布的电话号码与公司联系。 2、“微赞”软件说明 2.1用户使用“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可以通过预装、公司已授权的第三方下载等方式获取“微赞”客户端应用程序或访问微赞相关网站。若用户并非从公司或经公司授权的第三方获取“微赞”软件的,公司无法保证非官方版本的“微赞”软件能够正常使用,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与公司无关。 2.2公司可能为不同的终端设备开发不同的应用程序软件版本,用户应当根据实际设备状况获取、下载、安装合适的版本。 2.3用户可根据需要自行使用“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或更新“微赞”版本,如用户不再需要使用“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用户也可自行卸载相应的应用程序软件。 2.4为更好的提升用户体验及服务,公司将不定期提供“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更新或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修改、升级、功能强化、开发新服务、软件替换等),用户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更新相应的版本。为保证“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安全、提升用户服务,“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部分或全部更新后,公司将在可行情况下以适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公告、站内信等)提示用户,用户有权选择接受更新后版本;如用户选择不作更新,则“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的部分功能将受到限制或不能正常使用。 2.5除非得到公司明示事先书面授权,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改编、复制、传播、垂直搜索、镜像或交易等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使用。 2.6用户理解,用户使用“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需自行准备与软件及相关服务有关的终端设备(如电脑、手机等装置),一旦用户在用户终端设备中打开“微赞”软件或访问“微赞”相关网站,即视为用户使用“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为充分实现“微赞”的全部功能,用户可能需要将用户的终端设备联网,用户理解用户应自行承担所需要的费用(如流量费、上网费等)。 2.7如用户发现“微赞”客户端或官方网站内存在任何侵犯用户权利的内容,用户可通过微赞客户端中客户中心或官网公布的电话号码的通知公司,并提供用户有相关权利的证据,公司将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如用户在“微赞”发布的内容被相关权利人投诉侵权并被处理,且用户不认可处理结果,用户应及时向微赞提供相关权利证明材料进行申诉,公司同样将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用户的申诉。 3、服务说明 3.1微赞是一个向广大用户提供网络直播的服务平台,本身不直接生产内容。 3.2微赞运用自己的系统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服务,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增强或强化目前服务的任何功能,包括新产品以及新增加的服务,均无条件地适用本协议。 3.3用户进账的每一笔收益,微赞平台会收取总金额0.6%作为手续费。 3.4 微赞对网站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不保证服务一定会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也不保证服务不会被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不作担保。 3.5 微赞对业务服务损失不做任何赔偿。 3.6 线上支付服务 平台线上支付服务由合作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服务,资金管理功能由合作银行提供服务 4、用户权利和义务: 4.1用户帐号、密码、帐号和支付安全 (1)用户一旦微信授权登录成功,便成为“微赞”软件的合法用户,并可以通过绑定手机号来设置密码。用户理解并承诺,用户所设置的帐号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微赞”的相关规则,用户的帐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未经他人许可不得用他人名义(包括但不限于冒用他人姓名、名称、字号、头像等或采取其他足以让人引起混淆的方式)开设帐号。用户在帐号注册及使用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任何侵害国家利益、损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用户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2)微赞帐号仅限于注册本人使用,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如果微赞发现使用者并非帐号本人,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回收该帐号而无需向该帐号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带来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讯中断、用户资料等清空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3)用户应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其密码和帐号的安全。用户对利用该密码和帐号所进行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包括用户数据的修改,内容的损失以及其他所有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由于用户行为活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用户承担,微赞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须重视微赞帐号密码保护。用户如发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帐号时应立即通知微赞。 (4)用户的密码和帐号遭到未授权的使用或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用户可以立即通知微赞,微赞将查实后予以处理。并且用户在每次连线结束,应结束帐号使用,否则用户可能得不到微赞的安全保护。对于用户长时间未使用的帐号,微赞有权予以关闭,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用户自行承担。 (5)对用户因被他人冒名申诉而致的任何损失,微赞不承担任何责任,微赞帐号及密码保管责任在于用户,微赞并不承诺微赞帐号丢失或遗忘密码后用户一定能通过申诉找回帐号。 (6)在注册、使用和管理帐号时,用户应保证注册帐号时填写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请用户在注册、管理帐号时使用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必要信息(包括用户的姓名及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使用“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的部分功能,用户需要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请用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实名认证,并注意及时更新上述相关信息。若用户提交的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公司有理由怀疑为错误、不实或不合法的资料,则公司有权拒绝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如果因用户的注册信息不真实而引起的问题,以及对问题发生所带来的后果,微赞不负任何责任。 (7)微赞帐号的所有权属于微赞。微赞有权跟据运营需要,发布微赞社区规则规范。用户在使用微赞产品的过程中,需遵守微赞社区发布的各项规定。 (8)用户可以在使用微赞服务过程中购买虚拟道具或者其他付费增值服务。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户购买虚拟道具和付费增值付费服务之后,微赞不提供退、换或兑现成人民币或其他任何货币的服务。 4.2用户应遵守以下法律及法规 (1)用户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法规、实施办法。在任何情况下,当微赞合理地认为用户的行为可能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微赞各服务协议等规定,微赞可以在任何时候,无需经过事先通知即可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 (2)微赞欢迎用户举报任何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权利的上传内容,一经发现违法或侵权的上传内容,微赞将予以删除处理。 4.3禁止用户从事以下行为 (1)利用微赞服务产品直播、录播、预约直播或传送包含任何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或其他令人反感的包括但不限于资讯、文字、软件、音乐、照片、图形、视频、信息或其他资料(以下简称内容)。 (2)以任何方式危害未成年人。 (3)冒充任何人或机构,或以虚伪不实的方式谎称或使人误认为与任何人或任何机构有关。 (4)伪造标题或以其他方式操控识别资料,使人误认为该内容为微赞所传送。 (5)将无权传送的内容(例如内部资料、机密资料)进行直播、录播、预约直播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6)将侵犯任何人的名誉、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肖像权、隐私权或其他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直播、录播、预约直播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7)将广告函件、促销资料、"垃圾邮件"等,加以直播、录播、预约直播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供前述目的使用的专用区域除外。 (8)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资料,加以直播、录播、预约直播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9)干扰或破坏微赞服务或与微赞服务相连的服务器和网络,或不遵守微赞使用之规定。 (10)故意或非故意违反任何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11)做直播监控,转播12小时以上电视节目。 (12)进行任何破坏微赞服务公平性或者其他影响应用正常秩序的行为,如主动或被动刷分、合伙作弊、使用外挂或者其他的作弊软件、利用BUG(又叫“漏洞”或者“缺陷”)来获得不正当的非法利益,或者利用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将外挂、作弊软件、BUG公之于众。若微赞认为用户帐号内的资金来源异常,微赞有权对帐号进行暂时冻结并进行调查。如调查后判定存在来源异常情形则微赞有权将来源异常部分进行没收,情节严重者将进行帐号封禁。 (13)用户不得采用任何形式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包括以虚拟财产为标的或赌资进行线上赌博,或者通过直播平台组织线下赌博活动。微赞将严密监控此类行为,并有权对多个定向账户中异常的、数额较大的资产流转进行调查,并有权配合主管机关的调查提交用户的身份资料、有关账户的交易记录等信息。 (14)不得利用本平台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活动。微赞将严密监控此类行为,并有权对多个定向账户中异常的、数额较大的资产流转进行调查,并有权配合主管机关的调查提交相关身份资料、有关账户的交易记录等信息; 4.4用户对经由微赞进行直播、录播、预约直播或评论传送的内容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经由微赞而传送的内容,微赞不保证前述内容的合法性、正当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品质。用户在接受微赞服务时,有可能会接触到令人不快、不适当或令人厌恶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微赞均不对任何内容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内容发生任何错误或纰漏以及衍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微赞有权(但无义务)自行拒绝或删除经由微赞提供的任何内容。用户使用上述内容,应自行承担风险。微赞有权利在下述情况下,对内容进行保存或披露: (1)法律程序所规定; (2)本用户使用协议规定; (3)被侵害的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 (4)为保护微赞、其使用者及社会公众的权利、财产或人身安全; (5)其他微赞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4.5对用户信息的存储和限制 微赞不对用户所发起直播的删除或存储失败承担责任。微赞有权判断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微赞使用协议条款之规定,如果微赞认为用户违背了协议条款的规定,微赞有终止向其提供网站服务的权利。 4.6 电子商务经营用户的保证 (1)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用户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2)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用户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用户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3)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用户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4)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用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用户应当在平台相应界面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6)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用户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平台相应界面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7)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用户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7入驻资格 (1)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直播相关主体为法人的,应当规范用工管理,保障直播间营销人员或者运营人员休息和获取劳动报酬等权益,做好直播间相关人员劳动规则公示指引。 (2)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直播主体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直播主体为法人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 (3)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直播营销平台报备更新。 (4)使用虚拟主播的,应通过合法合规途径获得虚拟主播使用权;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使用的虚拟主播形象应符合公序良俗。 (5)根据直播营销或服务的性质,依法依规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资质;从事特定商品或行业的,应根据国家或平台有关规定依法取得资格和资质,并进行亮证亮照。 4.8 坚持正确导向 开展网络直播营销宣传,应当坚持正确导向,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12)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内容,诱导消费者超出合理需求购买商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9 选品及产品资质审查要求 (1)开展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保直播销售的商品符合产品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2)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在选品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对商家及商品资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需查验相应的许可情况。 (3)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对推广的商品中涉及商标、专利、认证等证书以及他人名义形象进行认真核对相关证明和授权材料。 (4)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直播商品的质量控制与合规管理机制,强化对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环节的审核把关。 4.10 规范广告行为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在直播中发布商业广告,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2)广告中不得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不得利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广告; (3)不得使用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发布商业广告; (4)广告内容不得妨碍社会安定、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各类卖惨、炫富、歪曲历史、恶搞经典、恶搞英雄先烈、恶俗营销等内容,不得发布宣扬奢靡之风、拜金主义、特权思想、过度消费等内容的广告; (5)不得含有低俗庸俗媚俗和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等内容; (6)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发布广告,不得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处方药广告; (7)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通过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对已经通过审查的上述类别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 (8)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9)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在直播页面显著标明直播内容为广告,或对广告时段的起止点作出显著标明或者明确语音提示; (10)《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4.11 禁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规定,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或以片面对比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说明和演示等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3)采用虚构交易、虚假抢购、虚假预订、虚标成交量、虚构库存数据、虚假评论、谎称现货、删除或屏蔽不利评论、好评前置等方式,诱导消费者非理性消费,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以虚假的“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5)通过算法操纵中奖概率、中奖结果、中奖人员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6)谎称“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为正品; (7)夸大或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进行商业宣传欺骗; (8)采取任何形式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9)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 (10)要求商家签订“最低价协议”,或采取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但依法不构成垄断协议的除外; (11)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 (12)其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12 规范价格行为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依法审查商品及服务价格,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公开标示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以及提供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在商品或服务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2)未公示促销活动范围、规则,或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不一致,或未显著标示附加条件、促销期限等不利于消费者的限制条件的; (3)虚标划线价等价格基准的价格欺诈行为; (4)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5)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4.13 规范促销活动 开展网络直播营销促销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明确公示条件或者期限; (2)促销活动有限量要求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即时明示; (3)以抽奖、附赠、积分换购等方式进行促销的,应当如实表示有奖销售信息、赠送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或者换购的条件,奖品、赠品、换购的商品均应符合质量要求,不得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4)经营者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如“打折”、“特价”等)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较价格和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全网最低价”、“历史最低价”作为直播卖点; (5)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4.14 规范知识产权保护行为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符合《商标法》《专利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在营销活动中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服务; (2)在营销活动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3)在营销活动中侵犯他人专利权; (4)在营销活动中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及其他专有权利。 4.15 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1)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进行必要、清晰的提示。 (3)开展直播营销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商品外,应当严格执行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4)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5)发布的商品、服务内容与商品、服务链接应当保持一致性,且实时有效。 4.16 跨境营销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开展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直播营销工作,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销商品应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应当以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履行下列提醒告知义务: (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直接购自境外的商品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 (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4.17 直播间管理要求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在直播间运营者帐号名称、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等重点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 4.18 产品质量要求 (1)商家应依法取得相应经营主体资质及行政许可,依法履行公示经营信息及行政许可信息、商品或服务质量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发布合法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销售禁止通过网络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等法定责任和义务,并及时与电商直播企业签署相关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供应商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线上线下商品或服务质量应当一致,及时向主播及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当资质文件发生变化及时更新并告知主播及平台。 (3)直播电商从业者销售自营商品的,应承担商家责任。商家自行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承担直播电商从业者责任。 4.19 消费者权益保护 商家应依法保障消费者以下权益: (1)依法交易承诺并保障消费者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换货权利;除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且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且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且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外,应依法适用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换货; (2)依法提供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3)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及隐私,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超出消费者同意范围或者与服务场景无关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4)依法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5)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6)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售后责任,不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费者权益。 5、用户隐私权制度 5.1当用户注册微赞的服务时,用户须提供相关信息。微赞收集相关信息的目的是为用户提供尽可能多的个人化网上服务以及为广告商提供一个方便的途径来接触到适合的用户,并且可以发送具有相关性的内容和广告。在此过程中,广告商绝对不会接触到用户的个人信息。微赞不会在未经合法用户授权时,公开、编辑或透露其个人信息及保存在微赞中的非公开内容,除非有下列情况: (1)有关法律规定或微赞合法服务程序规定; (2)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户及公众的权益; (3)为维护微赞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4)其他需要公开、编辑或透露个人信息的情况。 5.2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几种情况下,微赞有权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1)在进行促销或抽奖时,微赞可能会与赞助商共享用户的个人信息,在这些情况下微赞会在发送用户信息之前进行提示,并且用户可以通过不参与来终止传送过程。 (2)微赞可以将用户信息与第三方数据匹配。 (3)微赞通过透露合计用户统计数据,向未来的合作伙伴,广告商及其他第三方以及为了其他合法目的而描述微赞的服务。 (4)用户购买在微赞列出的商品或服务时,用户提供的信息(例如联系信息)会提供给商家,这些商家会进行数据收集操作,但微赞对商家的此种操作不负任何责任。 (5)微赞会向用户发送关于微赞不同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或者微赞认为用户会感兴趣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如果用户不希望收到这样的信息,只需在提供个人信息时或其他任何时候告知微赞即可。另外,微赞会竭尽全力保护用户的信息,但微赞不能确信或保证任何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用户须自己承担风险。 5.3 请用户注意勿在使用微赞服务中透露自己的各类财产帐户、银行卡、信用卡、第三方支付账户及对应密码等重要资料,否则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5.4公司与用户一同致力于用户个人信息(即能够独立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的保护。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公司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使用“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过程中,用户可能需要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姓名、电话号码、位置信息、设备信息等),以便公司向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相应的技术支持。公司将依法保护用户浏览、修改、删除相关个人信息以及撤回授权的权利,并将运用加密技术、匿名化处理等其他与“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相匹配的技术措施及其他安全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更多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请参看《微赞隐私政策》。 6、关于用户在微赞发起直播的内容: 6.1用户发起直播的内容是指用户在网站及移动客户端以自助形式发布的视频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信息、资料等。 6.2除非微赞收到相关通知,微赞将用户视为其在微赞上传和/或发布的内容的版权拥有人。用户在微赞平台上传和/或发布内容即视为其同意授予微赞所有上述内容的在全球范围内的免费、不可撤销的无限期且可转让的非独家使用权许可,微赞有权展示、散布及推广前述内容,有权对前述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出版、发行及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者授权第三方进行复制、修改、出版、发行及以其他方式使用。 6.3因用户进行上述内容在微赞平台的上传和/或发布,而导致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要求或衍生的任何损害或损失,由用户承担全部责任。 6.4用户在微赞平台发布直播内容仅为个人行为,与微赞无关。对于用户直播内容、言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引发的全部责任,由直播发起用户自行承担,微赞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用户发布的直播内容、言论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直播用户自行解决,与公司无关。如微赞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微赞有权向直播发起用户追偿,直播发起用户应向微赞平台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直播发起用户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微赞的书面通知向其支付与损失等额的资金,用以抵偿相关损失等。 6.5用户之间因使用微赞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或损失,由用户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本团队无关。 7、关于第三方链接 微赞服务可能会提供与其他国际互联网网站或资源进行链接。对于前述网站或资源是否可以利用,微赞不承担担保责任。因使用或依赖上述网站或资源所生的损失或损害,微赞也不负担任何责任。 8、微赞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 8.1微赞的服务包括微赞运营的网站、网页应用、软件以及内涵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元素,微赞服务标志、标识以及专利权,微赞对此享有上述知识产权,依法属于他人所有的除外。 8.2 除另有特别声明外,微赞提供本服务时所依托软件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微赞所有。微赞在本服务中所使用的“微赞”及广州微赞形象等相同或类似的品牌标识,其著作权或商标权归微赞所有。 8.3经由微赞发起的直播及其它内容,受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或其他法律的保护;除该直播及其它内容上载的用户所享有的版权,未经微赞明示授权许可,其他用户不得进行修改、出租、散布或衍生其他作品。 8.4用户对微赞所使用的软件有非专属性使用权,但不得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方复制、修改、出售或衍生产品。 8.5微赞所有设计图样以及其他图样、产品及服务名称,均为微赞及/或其关联公司所享有的商标、标识。任何人不得使用、复制或用作其他用途。 8.6微赞对微赞专有内容、原创内容和其他通过授权取得的独占或者独家内容享有完全知识产权。未经微赞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载、传播和提供观看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微赞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8.7 微赞用户在微赞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微赞有权转播或引用。 8.8 微赞用户在微赞平台上发表的任何内容的著作财产权,直播发起用户许可微赞在全世界范围内免费地、永久性地、不可撤销地使用和可完全转授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法》规定的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微赞无须对此额外向用户支付任何费用。如果用户不同意微赞使用相关内容,应事先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微赞。 8.9 微赞用户不得对微赞服务涉及的相关网页、应用、软件等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等。 8.10 用户在微赞平台上发布、储存、使用、传播的信息、内容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微赞提供客服联系通道,并将在核实后尽快采取积极行动终止该等行为,但因该等行为而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和赔偿责任由直播发起用户自行承担。如微赞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微赞有权向直播发起用户追偿,用户应向微赞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用户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微赞平台的书面通知向其支付与损失等额的资金,以抵偿相关损失。 9、免责声明 9.1用户须明白,在使用微赞服务可能存在有来自任何他人的威胁性、诽谤性、令人反感或非法的内容或行为,或侵犯他人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匿名或冒名的信息的风险,用户须承担以上风险,微赞对服务不作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包括所有有关信息真实性、适当性、适于某一特定用途、所有权和非侵权性的默示担保和条件,对因此导致任何因用户不正当或非法使用服务产生的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后续的损害,微赞不承担任何责任。 9.2微赞有权但无义务,改善或更正微赞任何部分之任何疏漏、错误。 9.3微赞不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1)微赞适合用户的使用要求; (2)微赞不受干扰,及时、安全、可靠或不出现错误; (3)用户经由微赞取得的任何产品、服务或其他材料符合用户的期望。 9.4用户使用经由微赞下载的或取得的任何资料,其风险自行负担;因该等使用导致用户电脑系统损坏或数据流失,用户应负完全责任; 9.5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基于以下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受阻、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微赞不承担任何直接、间接、附带、衍生或惩罚性的赔偿: (1)微赞使用或无法使用; (2)受到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 (3)电脑软件、系统、硬件和通信线路、技术问题、网络、电脑故障、系统不稳定性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原因出现故障; (4)你通过非本公司授权的方式使用本服务; (5)银行系统或银行网络出现故障; (6)经由微赞购买或取得的任何产品、资料或服务; (7)用户资料遭到未授权的使用或修改; (8)用户操作不当 (9)其他本公司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情形。 9.6 你在使用微赞服务的过程中,本公司不对下列风险担责: (1)来自他人匿名或冒名的含有威胁、诽谤、令人反感或非法内容的信息; (2)遭受他人误导、欺骗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心理、生理上的伤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 (3)其他因网络信息或你自身行为引起的风险。 9.7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可抗力等风险因素,使本服务发生中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瘟疫和风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社会事件。出现上述情况时,本公司将努力在第一时间与相关单位配合及时进行修复。 9.8用户理解:本服务涉及Internet服务,可能会受到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本服务存在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用户所在位置、用户关机以及其他任何技术、互联网络、通信线路原因等造成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风险。因前述情形导致用户不能发送、接受、阅读信息、或接发错信息,微赞不承担任何责任。 9.9用户在浏览互联网时自行判断使用微赞的搜索或检索目录。该搜索或检索目录可能会引导用户进入到被认为具有攻击性或不适当的网站,微赞没有义务查看检索目录所列网站的内容,因此,对其正确性、合法性、正当性不负任何责任。 10、违约处理 10.1针对用户违反本协议或其他服务条款的行为,公司有权独立判断并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立即停止传输信息、删除内容或评论、短期禁止发布内容或评论、限制帐号部分或者全部功能直至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帐号等措施,对于因此而造成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帐号及相关服务、无法正常获取用户帐号内资产或其他权益等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有权公告处理结果,且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相关帐号的使用。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司将保存有关记录,并有权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对已删除内容公司有权不予恢复。 10.2因用户违反本协议或其他服务条款规定,引起第三方投诉或诉讼索赔的,用户应当自行处理并承担可能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因用户的违法或违约等行为导致公司及其关联方、控制公司、继承公司向任何第三方赔偿或遭受国家机关处罚的,用户还应足额赔偿公司及其关联方、控制公司、继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0.3公司尊重并保护用户及他人的知识产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用户保证,在使用“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时上传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链接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权利及合法权益。否则,公司有权在收到权利方或者相关方通知的情况下移除该涉嫌侵权内容。针对第三方提出的全部权利主张,用户应自行处理并承担可能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如因用户的侵权行为导致公司及其关联方、控制公司、继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商誉等损失),用户还应足额赔偿公司及其关联方、控制公司、继承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 11、服务的变更、中断和终止 11.1用户理解并同意,公司提供的“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是按照现有技术和条件所能达到的现状提供的。公司会尽最大努力向用户提供服务,确保服务的连贯性和安全性。用户理解,公司不能随时或始终预见和防范法律、技术以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网络原因、第三方服务瑕疵、第三方网站等原因可能导致的服务中断、不能正常使用“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以及其他的损失和风险。 11.2用户理解并同意,公司为了整体服务运营、平台运营安全的需要,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服务/功能的设置及其范围修改、中断、中止或终止“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无论是否通知。微赞对相关服务的终止对用户和任何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微赞有权基于任何理由,终止用户的帐号、密码或使用本服务,或删除、转移用户存储、发布在本服务的内容,微赞采取上述行为均不需通知,并且对用户和任何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未成年人使用条款 12.1若用户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监护、指导下并获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认真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后,方可使用“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 12.2公司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成年用户在填写个人信息时,请加强个人保护意识并谨慎对待,并应在取得监护人的同意以及在监护人指导下正确使用“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 12.3未成年人用户及其监护人理解并确认,如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内容,则用户及用户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可能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 12.4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益,公司特别提醒用户慎重发布包含未成年人素材的内容,一经发布,即视为用户已获得权利人同意在“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展示未成年人的肖像、声音等信息,且允许公司依据本协议使用、处理该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内容。 12.5监护人特别提示 (1)如用户的被监护人使用“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的,用户作为监护人应指导并监督被监护人的注册和使用行为,如用户的被监护人申请注册微赞帐号,公司将有权认为其已取得用户的同意。 (2)用户的被监护人在使用“微赞”软件及相关服务时可能使用充值、打赏等功能。用户作为监护人,请保管好用户的支付设备、支付账户及支付密码等,以避免被监护人在未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用户的微赞帐号使用充值、打赏等功能。 13. 协议的修改与通知 13.1 微赞有权依据国家政策、技术条件、产品功能等变化需要而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协议予以发布。 13.2 前述内容一经正式发布,微赞将以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弹窗、邮件、站内信、网站公告等)提醒您更新的内容,以便您及时了解本协议的最新版本。 13.3 您知悉,本协议的名称、各章节标题仅为方便及阅读而设,且因本协议在我们平台展示之处较多,全部协议更名完毕可能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两个名称的同时存在并不影响正文其中任何条款的含义或解释。 13.4 修改后的内容将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您应同样遵守。您对修改后的协议有异议的,请立即停止登录、使用微赞及相关服务,若您登录或继续使用微赞及相关服务,则视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更新后的本协议并愿意受更新后的本协议的约束。 14. 法律适用和管辖 14.1 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相抵触而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双方同意,解决争议时,应以您同意的最新版《微赞用户使用协议》为准。 14.2 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争议各方均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4.3 为免疑义,除另有相反书面约定外,本条法律适用和管辖条款效力及于本协议及其他微赞规则,包括其修订、补充及更新。